防止性騷擾聲明

全際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一、    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公司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
三、    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四、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五、    本公司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對所屬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六、    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且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
本公司/機構/機關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 02 ) 2772-0999 Ext. 1050
申訴專線傳真:( 02 ) 2776-1472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addie.wang@pandalog.com
七、    本公司應責各單位主管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八、    本公司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課程,相關資訊及訓練計畫於官方網站顯著處公告:https://www.decent.com.tw本公司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    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    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三)    前項教育訓練,針對前條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本公司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實施。

九、    本公司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下列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    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    本公司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公司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十、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公司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公司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    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一、    員工於非本公司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公司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本公司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十二、    本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十三、    本公司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得由董事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董事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四、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公司最高負責人時,本公司員工、派遣勞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公司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十五、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六、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公司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十七、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本公司於接獲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如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本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十八、    本公司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九、    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    處理建議。

二十、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公司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公司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公司命其迴避。
二十一、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成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二十二、    本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避免當事人或證人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醫療與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二十三、    申公司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未處理或不服本公司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二十四、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五、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二十六、    本公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於本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二十七、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及事件之決議及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八、    本公司/不會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九、    本辦法由董事長奉核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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